首頁 >知產普及
首頁 >知產普及

在商標資源稀缺的時代,商標撤三作為資源爭搶的最常用手段,與每個商業主體息息相關。
如果有一天你收到商標撤三通知(商標提供使用證據通知),該如何處理呢?

如果商標權人仍然想要使用該商標,則需要在收到通知書的兩個月內,提供三年內有效使用商標的證據。
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起算時間,一般是從申請人向商標注冊部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之日起,向前反推三年。那么答辯時需要提供哪些使用證據呢?
1.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電子商務經營的交易單據或者交易記錄等上;
(3)使用在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4)使用在展覽會、博覽會上,包括在展會印刷品、工牌、指示牌和背景牌等處使用商標用于指示商品和服務來源;
(5)使用行為能夠體現在國家機關、檢測或鑒定機構及行業組織出具的法律文書、證明文書上;
(6)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2.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服務手冊、招牌、裝飾、工作人員服飾、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紙等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2)使用于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電子商務經營的交易單據或者交易記錄等;
(3)同前述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形式第(3)(4)(5)項。
使用證據舉證責任及要點
1.舉證責任注冊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舉證責任由商標注冊人承擔,即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收到商標局通知后提交用以證明注冊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證據材料。
2.舉證要點
(1)證據材料能夠顯示出使用的注冊商標標識;
(2)證據材料能夠顯示出注冊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上;
(3)證據材料能夠顯示出注冊商標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標注冊人自己,也包括商標注冊人許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違背商標權人意志使用商標的人。如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能夠證明許可使用關系的存在;
(4)能夠顯示出注冊商標的使用日期,且應當在自撤銷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內;
(5)能夠證明注冊商標在《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圍內的使用;
3.不視為商標法意義上商標使用的證據
(1)僅提交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議、合同;
(2)僅提交書面證言;
(3)僅提交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信息等;
(4)僅提交實物與復制品;
(5)僅提交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6)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7)改變了注冊商標主要部分和顯著特征;
(8)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9)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10)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外的類別上使用注冊商標。
在商業活動中真實、公開、有效地使用商標,是破解商標“撤三”最簡單有效的方法。
只有做好充足的防范、布局和管理,從源頭上掐滅風險,不要給未來的自己埋雷,才能盡可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后期投入更多成本去彌補商標造成的損失。
( 版權聲明:本平臺部分文字、圖片來源于互聯網,僅限于行業間的公益交流和知識分享。如涉及到版權問題,請聯系本平臺刪除處理。)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茶馬街6號院4號樓
電話:400-999-8904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裕華西路555號華創國際廣場寫字樓2號樓4單元1718室
電話:13263213185友情鏈接
